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庫爾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各園區(開發區)管委會:
《巴州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源頭治理實施辦法》已經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8月18日
??????
巴州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源頭治理實施辦法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自治州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問題源頭治理,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實施細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欠薪問題源頭治理應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落實“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要求,壓實政府屬地責任、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責任和用人單位主體責任,全面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維權信息告示牌和工程款支付擔保等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5+1”項制度,依法處置欠薪違法行為問題,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形成“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欠薪長效治理機制,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巴州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市政、交通運輸、水利、農業、鐵路、民航、通信、電力、能源及基礎設施建設的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維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各類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與監督。
第三條自治州人民政府對全州治理欠薪工作負總責,負責組織協調、管理指導、監督檢查縣市人民政府、庫爾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治理欠薪工作,定期召開會議,分析研究全州治理欠薪工作形勢,切實防范化解重大欠薪風險隱患。
縣市人民政府、庫爾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治理欠薪工作,落實組織協調、管理指導、監督檢查等職責,定期召開會議,研判欠薪風險隱患,對欠薪風險隱患,既查欠薪問題,也查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各項制度落實情況。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宣傳相關法律法規,排查本轄區內工程建設項目勞動用工、工資支付隱患、調處勞資糾紛。
第四條政府各職能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權責統一、齊抓共管,綜合治理欠薪問題。
人社部門負責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實地核查;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加強新疆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的運用,負責向各縣市、庫爾勒經濟技術開發區、各相關行業部門交辦、轉辦、督辦各類欠薪問題投訴舉報線索,依法查處欠薪案件。
住建、交通、水利、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領域內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引發欠薪問題處置,并對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總承包合同中工資支付條款進行審查。負責將符合條件的在建工程項目納入新疆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監管,督促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5+1”項制度。
發改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對失信企業進行平臺公示及與相關部門開展聯合懲戒等工作。
國資部門負責督促指導監管國有企業做好治理欠薪工作,將治理欠薪工作履責情況與監管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及薪酬掛鉤,及時督促監管國有企業化解投資項目欠薪。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的經營主體欠薪風險提示函做警示信息錄入,在經營主體辦理注銷登記事項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警示信息提示,告知申請人及時前往相關職能部門解決欠薪問題,待相關警示信息解除后辦理注銷登記。
政府其他職能部門根據職責權屬,依法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各項工作。
第五條工程建設單位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中應當落實以下制度和規定:
(一)建設單位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政府、國企投資工程項目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墊資建設。對房地產開發等其他社會投資項目,要求施工單位墊資的,應在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墊資數額、計息方式和償還期限。對社會投資項目墊資承包的施工單位,不得再要求分包企業墊資建設。
(二)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人工費用總額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確保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在工程項目建設資金全額到位的情況下,建設單位應依照合同約定的數額或比例,將人工費用一次性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若合同中未作具體約定,則應按建設資金的30%比例一次性撥付。對于工程項目建設資金分批撥付到位的情形,建設單位應根據每批到位資金的金額,依據合同約定的數額或比例,將人工費用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若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則應按每批到位建設資金的30%比例進行撥付。
(三)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向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在進行承發包業務辦理時向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供不少于工程造價10%的工程款支付擔保。對于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可根據政府下達的建設資金計劃或合同約定將有關部門出具的相應資金來源證明作為支付擔保憑證。工程款支付擔保保函等憑證需上傳至新疆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進行動態監督。
(四)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協調機制和工資拖欠預防機制。定期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5+1”項制度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管。
(五)工程建設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和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全面執行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工程項目發生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矛盾糾紛時,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妥善處理。
第六條工程總承包單位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中應當落實以下制度和規定:
(一)應在工程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開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并與建設單位、開戶銀行簽訂資金管理三方協議,賬戶信息應與施工合同相關信息一致,各類二級分戶不能替代專用賬戶使用。
(二)落實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制度,簽訂協議,對分包單位提供的工資表、考勤、工作量進行審核,通過新疆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代發農民工工資。
(三)應當在每個工程項目部至少配備一名勞資專管員,對項目用工情況進行全流程管理,同時做好對專管員實行定期培訓、考核考評。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需將工程項目及時納入新疆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動態監管,需要變更工程建設狀態時第一時間聯系當地人社部門,對工程項目建設狀態進行變更,確保新疆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穩定運行。
(五)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和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全面落實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工程項目發生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矛盾糾紛時,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建設單位、各施工單位妥善處理。
第七條工程分包單位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中應當落實以下制度和規定:
(一)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工作期限、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工資標準、支付方式、支付時間、支付周期等,用人單位、農民工各執一份,項目部留存一份。
(二)依法依規做好農民工用工管理,即時監測各施工班組、各崗位施工人員進出場考勤,確保無考勤不發薪,不能以任何形式套取工程款。
(三)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施工總承包單位。
(四)嚴格遵守國家和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全面執行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工程項目發生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矛盾糾紛時,分包單位應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妥善處理。
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和責任人不依法履行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職責的,依法依規給予處理。工程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等參建單位不依法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各項要求的,將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九條本辦法由巴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2025年9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間如遇國家、自治區法律法規調整或上級部門有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